冥府三殿文判張 降
詩曰:身在公門惻隱心。修功勝得福田深。
欲期勉勵能仁善。律例分明有好音。
聖示:身在公門好修身,蓋因身在公門,手握權勢,一念之間,可施福澤於
他人,亦可一念之間而害人;所以,公門中人修身立德,端在嚴於律
已,莫因偏私之心,而妨礙律法之公正。 吾今夜再奉主公諭令,降
爾道場,開述判例,以為列入寶書勸世。
述:為官貪婪壽不永
在今台南地區,有一陳某,平素言行,尚稱不惡,為人也是隨和,但是
卻頗不得人緣,不但朋友少,也更與親戚之間難有深摯相處,而年已卅一,
尚未得良緣,雖然多方相託媒妁引親,但是卻無結果。
此案,乃為本殿所判。按陳某前世,乃生於道光年間,為山西望族,因
而頗有詩書根底,當時袁氏本為家道豐厚,故在地方上也稱望族,但是更因
交遊廣闊,終能與地方官府有所結交,因而受人所嫉,乃陷構告於上官,因
而舉家他遷,流落異鄉。
袁某乃發憤苦讀,終在官場謀得一職,乃為縣丞之辦事員吏,專門負責
文案,因以前家族受到官府所迫,而且對官場中事,也有所熟悉,因而每有
訴訟事件,竟客串起司法黃牛,從中牟利,而在圖利之餘,未能分清貧富,
一律壓榨,因此頗造怨債,受人怨恨。
一生少有善功,僅在官場中多少因此而平反他人冤獄,不過仍是唯利是
圖,享年五十有七,一命歸陰,冥王判決大意如下:
一、按袁某一生唯利是圖,以在公門不知修功修德,反而造下頗重怨債,乃
予判處十年挖心地獄,刑滿轉世為人,了結各項怨債。
二、袁某雖以利而圖,但無心之間,總有代人申鳴不平,是為善功,乃判准
再得男身。
三、怨債積重,轉輪人身,必受怨累,人生運勢坎坷,多有波折,因而准為
轉輪之後,本身賦性及素行可得善良,如此善惡,各有了結,以昭律例
明正。
以上,是為本案來龍去脈,因而世人當知,得饒人處且饒人,讓人一步
,為己種福一分,甚願世人體悟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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