冥府四殿文判宋 降
詩曰:非奸即盜應為豬。一念存仁德可敷。
再得人身淪殘乞。明知謹慎戒相扶。
聖示:今夜吾奉主公諭,降爾道場,開述判例,以資列入寶書,勸化世人。
述:奸盜的判例
在彰化地區,有一黃姓青年,因家道貧困,乃北上都市尋求發展,孰料因緣際會,反而在同鄉引荐中,加入幫會。
甚至,在一次尋仇事件中,被人砍斷一隻手掌,但黃某雖然身受其創,未加收斂,仍然混跡幫派之中。又因心理作祟,言行較有乖異囂張,因而同輩中人,多不願與之親近。
更且,因而樹仇頗多,難以在都市中容身,回到鄉下,又受鄰里輕視,只好竟日藉酒度日,弄得神魂顛倒,枯槁人形。
按黃某一案,乃為本殿所判。查其前因,乃溯在二世之前,適逢明末清初之際,戰禍頻仍,天下大勢雖已底定,但民生困苦,百業蕭條,因而盜賊四起,有軍中逃兵、壯丁入山,市井無賴成群結派,官府無力顧及。
在山東地方,有張姓,名澤銘,即為黃某前身,不思正業,意圖不勞而獲,乃上山為寇,以打家劫舍,攔路行搶之強樑行為,奪取不義財利,一生雖然意氣風發,得意於山林,但卻積重罪孽。
有次,山中群寇出草劫舍,路經邊界小村之時,又順路打撈,擬再行搶,在整個過程之中,難免損家毀舍,有一婦人,身有身孕,拼死護家,群寇鼓噪,唯有張某一念之仁,始得婦人得以身免,保留一身二命之活命。
張某一生罪惡深重,就此一樁陰德,卻也種下其再得人身之因果善緣。張某年至五十有三,一命歸陰,魂至地府,冥王將其判決,大意如下:
一、張某為寇,乃以好逸惡勞,妄求不勞而獲,鋌而走險,淪入匪盜,其情不可諒,其行罪深重,乃判處十年血污池,以洗淨滿身罪惡。
二、一生為盜,昧心行事,喪盡天良,乃判處十年挖心地獄。
三、 按律以盜匪奸掠之人,應判處轉輪為豬,身受千刀萬剮之苦,以償罪業。但張某一念存仁,保全一身二命之陰德,上格天心,好生之德,下感諸天仙佛之慈悲,按律 可得賞報,乃斟酌免除淪入畜道,而准再得人身;唯既無淪畜道,果報必須分明,乃將奸盜之因,判處三世身受殘障、乞丐之苦,以了因果。唯婦人受恩如此善緣, 准予在張某三世苦難之身,適時援手,一則報恩,再則了斷因果。
以上,乃為黃某如此遭遇之前因後果,本殿所判,完全依據冥律,加以判處,但張某福至心靈,一念存仁,造下陰德,如此陰德,又牽連一身二命,故又引用天律賞律,加以判處,免除淪入畜道之身。
由本案判例,可見冥律之森嚴,天律之至正至仁,尚願眾生能夠自我惕慎,莫觸冥律。
留言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