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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殿文判申屠 降
詩曰:人生處世義當先。理字無違道德篇。
訓勉眾生須記取。免教為犬腹年年。
聖示:今夜吾奉本殿主公聖諭,受邀降爾道場,闡述冥府判例,以茲警示。
批:不知義理狂悖轉為犬
本案乃為一詹姓之中年人,家居台疆嘉義地區,乃於十七年前移交本殿,轉輪為畜道之犬類十世,以懲戒在世為人不知義理、狂悖傲行之罪。查詹某本是在頗俱規 模之企業任職,因工作表現不俗,頗獲拔擢。更因喜於逢迎,故亦頗受上司所喜悅。詹某乃有仗勢而遂私欲之圖,凡有己利,莫不瞞上欺下,更有朋友相處之間,允 以受人之託,但遭遇己身私事,則受人之託淡然置之。言行無信,輕率然諾,以致貽誤拖累他人。言行之間又自以為是,每有不順,雖非大隙,亦是含恨不忘,動輒 口舌謗詆。詹某一生雖無惡毒害人,亦無傷天害理之行為,但小過累積不斷,年至五十有四,即已撤手人寰。魂至冥府一殿,錄狀書例詳記判文大意為:詹某雖無大 罪,但一生亦無德可陳。而為人處世,受人之託無能忠人之事、背信忘義、瞞上欺下、假公濟私、不忠不義,雖非涉及禍國殃民之大罪,但言行害理,乏善可陳,無 功可補,乃轉請十殿判發轉輪十世為犬,以盡忠義之道,而贖此罪。以上判例尚希世人研閱而悟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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