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詹XX,台灣省彰化人,平時以賣草蓆為生,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,他到 雙溪鄉太平村憨仔坑摘蘭花,在路上遇見單身經過的楊姓婦女,遂暗跟至憨仔坑下山坡,見四周無人,即向錢擋住意圖非禮。事被楊婦掙扎峻拒。詹某為達其姦淫目 的,竟揀起路旁一根木棍,將楊婦擊倒;在他無力反抗時,施以強暴。

因楊婦驚恐乃大聲呼救,詹某情急乃將楊婦勒住強暴至死。事後又將屍體棄置山 溝,意圖滅跡,然法網恢恢,疏而不漏,終為警方偵破。本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六度更審,均判死刑,詹某雖一再上訴,但於日前又被最高法院將上訴駁回,維持死刑 原判。這件姦殺婦女命案始告定奪,不日即將執行槍決。(聯合報六四年八月五日第七版)。

編者按︰凶手因貪一時之快,淫人害命,而自命亦喪,且使臭名永留,家族同蒙 其羞。如他在見色起意時,能稍微反省一下,則己可全人保己,免陷於法網。可惜今人為逞一時之樂,唯見眼前,而不顧後憂,致報上淫姦之事,幾乎日日可見,但 因果報應之理,絲毫不爽,犯者不只難逃法網,且遺子孫後憂。真是得不償失,何苦來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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