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冥府五殿文判 降

十七、殺生業之罰則

  人為萬物之靈,是乃靈慧較高於其他物種。然則,諸眾生物咸皆有命。
雖曰:「各自造因,各自受報。」禽畜為人所果腹,在弱肉強食之生態中,
是理所當然。

  但以萬物之靈而自居者,何不發起慈悲仁憫之心,可以不殺即不殺。自
古以來,殺業、素食、放生有許多爭議焦點,但最為關鍵乃在人之起心動念
之間。雖曰:「殺業非我之手而行」,但物命之將亡,其酷厲之怨恨甚深且
執,是乃殺業之不易化解所在。但絕非一視同仁,見殺即罰。雖曰:「造業
仍有輕重」,事為本殿所司,故羅列罰責以警勉世人。

  凡以口腹之欲而造殺業,每十件殺業削一祿;若屬家禽,則十五件削一
祿。

  凡因補身所需而造殺生,積二十件削一祿。

  凡因藥所需而食葷殺生,則積五十件削一祿。

  凡因維生所需而造殺業,一年為計削一祿。

  凡因利益眾生之所需,譬如醫者開方處藥,有受害殺生者,凡積一年不
論大小事件,削一祿。但其有誤害靈獸,因果依律另計;若有救人之功,當
然功德亦另計。

  凡有從事飲食而造殺業,雖是有其業因,但係屬維生且與人方便,故兩
年一次計算,削一祿。

  凡因事或行為等造殺業,百次削一祿;若屬有害蟲之殺業,此乃自衛,
故可因此減至十分之一,此乃殺業最輕者。

  凡有蓄意而殺生,如電、毒、釣等行為所造殺業,須負其惡意之起心動
念罪業,故一次削一祿。

  生命誠可貴,螻蟻尚且貪生,故世人當體佛經所云:「眾生悉皆可能為
我夙世之親眷,則仁心慈悲即可發露,至少斷除自行之殺業,而減輕業累、
業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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