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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不以私害公之賞例
以私害公,幾乎是人性通病,因為人之習性,絕多是以自我為中心,在未能顧及其他,有者甚至自己好了,仍不願顧及他人。本篇賞例,是指特定有職有權之人, 不論政府機構,或民間社團之成員,悉皆有自己之工作崗位,亦即負責專有領域之事務,一旦存私心,不論是為自己,或為親友,必定損及他人,並且更有牽連廣 泛,損及一地之安全或利益。因此,特將此從公忠心,不以私害公,增賜賞例,仍可及於公務人員。
凡公務人員秉職權,依法行事,不以私心圖利,每年增賜一祿,可以按其程度,最多增賜五祿。
凡民間社團成員,不以私害公,每年增賜二祿,按其程度,可以增賜七祿。
凡能諄諄勸人,不以私害公,則每件增賜二分之一祿,若有成效,則增賜一祿。
凡以本例為教材作法施勸善,則先計二分之一祿,再按其成效,最高可賜一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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